(2017)川162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中华与被告陈万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华,陈万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484号原告:范中华,男,195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万兵,男,197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原告范中华与被告陈万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万兵赔偿营养费50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35,28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鉴定费(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万兵承担。事实和理由: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美丽乡村”工程由被告陈万兵施工,原告范中华于2016年11月26日受被告陈万兵雇用到该工程做外墙装修工。2016年12月04日16时许,原告范中华在观音桥镇大安村11组做外墙装修时被楼顶掉落的砖块砸伤,经邻水县协和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环指不全离断伤,现治疗终结在家修养,原告范中华多次找被告陈万兵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0日,甲方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与乙方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甲方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将大安村幸福美丽新村及旧院改造项目发包给乙方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陈万兵代表乙方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合同》上签字,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乙方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万兵是项目的管理人员,不是该《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因此,陈万兵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中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古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