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郭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580号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镇。法定代表人朱秀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奎元,该单位职工。被告郭广英,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饶河镇居民。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志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奎元,被告郭广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郭广英拖欠物业管理费395元,原告与其协商未果,被告以“楼房窗户玻璃打了、老板没有更换”为由不交物业费。“楼房窗户玻璃打了、老板没有更换”不是物业服务项目。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物业费管理费395元,滞纳金248.85元。被告郭广英辩称,2014年物业贴出公告,内容是:业主有楼房玻璃坏了我们物业负责更换。我找过更换玻璃的师傅,他说“都有登记,在家等着我们挨户给换”。物业到现在也没给我更换窗玻璃我就没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在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2015年11月15日,该公司与饶河县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管理服务合同。郭广英为该小区业主。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郭广英拖欠物业管理费395元。2015年11月15日前,此小区物业服务由饶河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在小区内贴出更换玻璃的公告亦该公司贴出。庭审中原告放弃滞纳金的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营业执照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催缴物业管理费通知单一份、物业费收据一份,被告提供更换玻璃通知单一份、房屋维修保证金收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有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管理费通知单、物业管理费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抗辩桃园物业公司未给更换窗玻璃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更换窗玻璃不是物业公司服务项目,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39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广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广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