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苗喜巧与薛海燕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喜巧,薛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苗喜巧。被执行人薛海燕。苗喜巧申请执行薛海燕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薛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