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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爱云、鲍家林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云,鲍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65号申请人:马爱云,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78岁,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鲍家林,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43岁,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爱云与被执行人鲍家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家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家林存款10058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