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顾小方与莫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方,莫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79号原告:顾小方,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莫振华,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方与被告莫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小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小方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