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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与邢军、陈丽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邢军,陈丽君,华立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660号原告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2001室。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超,该公司职员。被告邢军,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陈丽君,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华立宽,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军、陈丽君、华立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已由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融创绿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