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波与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波,陈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722号 原告申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陈碧,汉族,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波诉被告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申波负担。 审 判 长 周 予 晴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