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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波与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波,陈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722号 原告申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陈碧,汉族,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波诉被告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申波负担。 审 判 长 周  予  晴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