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394李乐俭与秦荣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俭,秦荣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初3394号原告李乐俭,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秦荣美,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李乐俭诉被告秦荣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乐俭、被告秦荣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乐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告2015年买的被告的房子,20000元钱给了被告,被告没有交付房产,且房子存在纠纷。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元。被告秦荣美答辩称,原告是2014年的时候买我的房子,给我20000元,给钱的时候我把老的房产证和钥匙都给了原告,原告把门锁都换了。我们协议上说了永不反悔,我不同意退还原告这个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4日,被告秦荣美与本组村民即本案原告李乐俭签订售房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垞城村1队148号房产(包括堂屋三间,南屋三间及院子)出售给李乐俭,价格20000元。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李乐俭将房款20000元交给了秦荣美,秦荣美将房屋交给了李乐俭。后因原告李乐俭要将该房屋翻建,与他人产生纠纷,找被告秦荣美协商无果,引发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售房协议、宅基地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按售房协议履行了付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其双方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乐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乐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本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