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闫红娥与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娥,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红娥,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西三爻村长丰园小区15幢C座3层0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冰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红娥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88214.5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7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嗣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息共计418634.7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二、本院(2017)陕0113执17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1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闫红娥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闫红娥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88214.5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7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嗣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息共计418634.7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案件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应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案件执行完毕侯:同意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2017)陕0113执1717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一、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二、本院(2017)陕0113执1717号案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