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10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张蓉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5年8月24日,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白杨林场桂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