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昆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昆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昆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2010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磊,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昆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昆鹏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崔昆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立村八里堡屯,翻墙进入被害人姚某家院内,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破窗入室,欲实施盗窃,因与室内的姚某相遇,遂持螺丝刀从原路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崔昆鹏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昆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作案用小型轿车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证人史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昆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昆鹏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崔昆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昆鹏入户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昆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昆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