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金炳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金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01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金炳权(温州市娄桥金鹏鞋材厂业主),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8〕66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炳权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以本案违建存在违法加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对2008年9月9日作出温土资罚〔2008〕66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