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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修奎与赵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奎,赵德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26号原告赵修奎,男。被告赵德波,男。原告赵修奎与被告赵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修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修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修奎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赵修奎负担。审判员 顾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