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敬文与张玲玲、乔聚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文,张玲玲,乔聚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131号申请人:张敬文。被申请人:张玲玲。被申请人:乔聚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敬文与被申请人张玲玲、乔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敬文于二О一七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玲玲、乔聚科在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处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敬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玲玲、乔聚科在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处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保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