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与陶庭义、朱彩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陶庭义,朱彩霞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36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号海螺国际大酒店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7598120L。负责人:李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敏敏,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庭义,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朱彩霞,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陶庭义、朱彩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