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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柳晓刚、戴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戴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戴东亮,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晓刚诉被告戴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戴东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公安查控,查找无着.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