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寒梅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寒梅,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976号原告:熊寒梅,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熊寒梅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熊寒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熊寒梅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