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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寒梅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寒梅,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976号原告:熊寒梅,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熊寒梅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熊寒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熊寒梅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