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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东亮与张继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东亮,张继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288号原告岳东亮,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继高,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保青,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岳东亮诉被告张继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东亮、被告张继高委托代理人张保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东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欠款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张继高向原告岳东亮借款10000元,后经追要,被告归还5500元,剩余4500元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张继高辩称,该欠款是赌债,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继高借原告岳东亮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因原告岳东亮自认被告张继高已归还5500元,则被告欠款数额为45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归还,故原告岳东亮请求被告张继高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继高关于该欠款系赌债的辩解,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继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岳东亮45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继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