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鑫隆小额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313-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萨日娜,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31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萨日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现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萨日娜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