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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会民与黄振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会民,黄振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会民,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宝,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国,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振启,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森,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会民因与被申请人黄振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会民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应为饲养动物责任纠纷,事实是牛顶伤人的责任问题引起的纠纷。原审判决认定陈会民垫付医疗费23000元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垫付医疗费是36452.28元,原审判决对此事实明显认定错误,应当再审纠正。原审对误工费认定的依据是早已被废止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对责任划分错误,黄振启袭击追打牛造成被牛顶伤,陈会民不应当承担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纠纷,赔偿黄振启3000元精��抚慰金更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饲养动物责任纠纷,不应为健康权纠纷,原审认定案由错误。再审申请人陈会民提交本院五张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住院交款收据,总金额36452.28元,该五张收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对陈会民已垫付医疗款23000元的认定数额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再审申请人陈会民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梅审 判 员  胡立军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