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付红瑞与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瑞,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068号原告:付红瑞,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103-18。法定代表人:金守焕。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瑞与被告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红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