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定国与绵阳市良木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国,绵阳市良木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620号原告:王定国,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绵阳市良木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4号花园批发市场扩容工程。法定代表人:李启义。王定国诉绵阳市良木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定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定国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王定国承担。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