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童建华与胡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华,胡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童建华,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胡双龙,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童建华申请执行胡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8元、执行费90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