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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欣与何勋华、何勋员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欣,何勋华,何勋员,何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欣,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勋华,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勋员,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淼,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周欣因与被上诉人何勋华、何勋员、何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欣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