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安良与李亮、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良,李亮,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安良,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黄世轩,男,住陕西省留坝县玉皇庙镇。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二里镇。被执行人:董梅,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申请执行人徐安良与被执行人李亮、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亮、董梅赔偿原告徐安良剩余的施救费、修理费5000元。李亮、董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安良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董梅名下有三辆号牌为陕FR56**、陕FQ31**、陕FK36**的机动车、李亮名下有一辆号牌为陕FZ26**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梅名下陕FR56**号北京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为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上述财产不能处置,经多次网络查询及银行现场存款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亮、董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亮、董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