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福林与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林,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978号原告:黄福林,男,汉族,农民。被告:吴素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加瑶,女,汉族,农民。被告:孙佳雪,女,汉族,农民。被告:孙继生,男,汉族,农民。被告:蒋宝香,女,汉族,农民。原告黄福林与被告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福林与被告吴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佳瑶、孙加雪、孙继生、蒋宝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4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10日,被告吴素杰为其丈夫孙志文买药向原告借款2400元。该笔借款由证人董玉香见证。双方约定,在被告吴素杰与其丈夫孙志文卖完猪后付清欠款。2017年3月16日,孙志文因车祸身故,被告等人系孙志文近亲属,将孙志文饲养的猪全部变卖,但未支付原告欠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共同给付欠款。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福林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被告孙佳瑶、孙加雪、孙继生、蒋宝香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素杰承担给付拖欠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吴素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辩称:我为了给丈夫孙志文治病而向原告借款,因此产生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继生、蒋宝香把我和我丈夫养的81头猪变卖,故应由被告孙继生、蒋宝香在该变卖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吴素杰承认原告黄福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黄福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吴素杰与其丈夫孙志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给孙志文买药向原告黄福林借款,因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孙志文因车祸身亡,被告吴素杰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因双方未能明确约定,债权人依法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原告黄福林要求被告吴素杰支付其与丈夫孙志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福林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对被告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素杰主张被告孙继生、蒋宝香处分其夫妻同财产即饲养生猪故应在所得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关于继承人处分遗产的争议吴素杰可与其他遗产继承人协商解决,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本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无干系。被告该节抗辩主张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福林欠款2400元;二、被告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