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爱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爱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527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负责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耀、树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爱萍,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本案立案前被告王爱萍的户籍已迁出铅山县,本院无管辖权,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余笑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