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铜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铜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095号罪犯叶铜炜,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杭建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铜炜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铜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考核分69.5分和江西省赣江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叶铜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铜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