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洪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