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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邹云华、孟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云华,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邹云华,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孟鹏,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云华与被执行人孟鹏[(2017)浙0205民初1269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云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