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诉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470号原告李峰,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深圳科技工业大厦1107法定代表人梁寿昌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原告李峰诉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明珠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