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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诉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470号原告李峰,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深圳科技工业大厦1107法定代表人梁寿昌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原告李峰诉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明珠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