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05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应申请执行人田应万与被执行人陈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万,陈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05**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田应万,男,回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老城区建设居委会一区***号。被执行人陈均虎,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西安镇园河行政村大沟门自然村。担保人孙文青,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靖安乡新合村下雪村山社**号,联系电话:1320964****。担保人陈均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西安镇园河行政村大沟门自然村,联系电话:1537955****。申请执行人田应万与被执行人陈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均虎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应万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均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应万借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均虎于2017年7月10日支付1000元(已返还),下余19000元于2017年9月份起每月1日前返还1000元,返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晓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