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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纳娜与付春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娜,付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23号原告:纳娜,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付春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原告纳娜与被告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纳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纳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纳娜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