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纳娜与付春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娜,付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23号原告:纳娜,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付春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原告纳娜与被告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纳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纳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纳娜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