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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余新军与姜栋林;余旭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军,姜栋林,余旭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余新军,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姜栋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旭姣,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余新军与姜栋林、余旭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新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栋林、余旭姣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姜栋林、余旭姣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新军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243元,执行费312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新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栋林、余旭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