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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子怡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怡,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怡,女,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03C02。法定代表人赵翰飞。杨子怡与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9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子怡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因当事人双发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北京铭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及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其他消费措施。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应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