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涟水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涟水光明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光明眼镜店。经营者:任宝顶。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勇审 判 员 孙洁代理审判员 丁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