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心同与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心同,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4488号原告:孙心同,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桃州中学,住所地泗阳县城南新城意杨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业科,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科,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心同与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心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及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陈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心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1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泗阳桃州中学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因办学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将150000元出借两被告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王业科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2010年至2014年的利息被告泗阳桃州中学已经按约交付原告,原告应按照规定缴纳利息税。��2014年之后的利息应由泗阳桃州中学代扣代缴。其次被告王业科在借条上签名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泗阳桃州中学专用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泗阳桃州中学因办学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该款被告泗阳桃州中学未支付。2014年12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继续将该款出借被告泗阳桃州中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4个月,年利率24%,被告向其出具编号为922881的泗阳桃州中学专用收据一张。上述借款期满,被告泗阳桃州中学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泗阳桃州中学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泗阳桃州中学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照准。被告王业科作为被告泗阳桃州中学的董事长,其在泗阳桃州中学专用收据上开票人处签字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泗阳桃州中学承担,原告要求王业科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泗阳桃州中学亦辩称,原告所得利息应由其按照30%的标准在本案中代扣代缴利息税,本院认为代扣代缴的行为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泗阳桃州中学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桃州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心同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对被告王业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泗阳桃州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