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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翠华、蔡小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翠华,蔡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温翠华,女,1985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蔡小卫,男,1985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小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温翠华借款7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2元,保全费755元,执行费988元,合计人民币75855元,但被执行人蔡小卫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小卫在银行的存款7585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小卫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