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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王啟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王啟平,徐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23-127号一、二层。负责人:卫黎。被执行人:王啟平,女,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钧,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啟平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6437元【详见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7年)第020601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0日10时至2017年6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刘俊臣(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585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啟平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刘俊臣所有。二、买受人刘俊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