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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中心与丁立、贺文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心,丁立,贺文宁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574号原告:刘中心,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立,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文宁,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凤台县。原告刘中心诉被告丁立、贺文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刘中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刘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童维义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人民陪审员  沈 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