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王利民、王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89号原告王晓东,男。委托代理人石轩东,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彤,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民,男。被告王俊峰,男。被告秦永平,男。被告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云,系总经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晓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对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退还原告2603元,由原告负担2603元。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