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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王利民、王俊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89号原告王晓东,男。委托代理人石轩东,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彤,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民,男。被告王俊峰,男。被告秦永平,男。被告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云,系总经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晓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对被告王利民、王俊峰、秦永平、亿利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退还原告2603元,由原告负担2603元。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