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恢1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友刚、朱如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友刚,张荣兰,石正碧,朱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恢1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陈春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友刚,男,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荣兰,女,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石正碧,女,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朱如忠,男,生于1946年1月14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友刚、张荣兰、石正碧、朱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如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如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99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德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