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冠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冠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冠华,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炳健,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冠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冠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许冠华酒后驾驶粤Q×××××号牌的小轿车沿恩平市S276线由恩城街道办往横陂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恩平市S276线119KM+240M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由被害人X某5传驾驶的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X某5传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许冠华驾车逃逸到横陂圩加油站附近,用其妻子X某4的手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向交警交代其肇事经过。经鉴定,X某5传生前系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许冠华血液酒精浓度为135.7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冠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许冠华方赔偿148000元(不含强制险赔偿)给被害方,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公诉机关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许冠华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冠华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X某4、X某1、X某2、X某3、伍X龙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冠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冠华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并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得到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冠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维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 官 助���张艳玲书记员 郑 剑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