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修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1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修伟。2002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21日经减刑释放;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2015年10月8日经减刑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修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修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胡修伟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乐华西路三巷东侧路边时,见被害人陈某在停放粤X×××××号小汽车时没有关好车门,便趁陈某下车后进入其车内盗走副驾驶位上的一个百利牌单肩包(无法核价),该包内有一部华为P8max32G双4G金色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3元)、一个黑色COACH钱包(无法核价)等物品,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400元港币(折合为人民币354.87元)等物品。2017年5月12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华二街1座D702房将胡修伟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一部金色华为P8max手机、一个黑色COACH钱包、人民币600元。民警现已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综上所述,胡修伟盗窃作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847.8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胡修伟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起获的赃款赃物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汇率折算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胡修伟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部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修伟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修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修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修伟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修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修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修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修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修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修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修伟已经多次受过刑事处罚,依然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修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偏轻,与被告人胡修伟的罪责相不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修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