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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高松、李秀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高松,李秀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同意社会信用代码11431201MB0W93373J。法定代表人曹敏之,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勤,系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明,系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高松,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俭(曾用名“李检妹”),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高松、李秀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需征收被执行人彭高松、李秀俭社会抚养费33408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彭高松、李秀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彭高松、李秀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