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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鲁生与王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鲁生,王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66号原告:袁鲁生,男,195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发瑞,男,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鲁生与被告王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