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鲁生与王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鲁生,王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66号原告:袁鲁生,男,195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发瑞,男,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鲁生与被告王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