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支付财产分割款15000元。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皖F×××××的小型轿车。黄某与陈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15000元分12个月付清。黄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没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伟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苌 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