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386371-6。法定代表人:孙耀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7层公寓8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5294-7。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空货运站一栋二层211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5202-5。法定代表人:王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269190。法定代表人:危平。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8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经审查,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鄂猇亭民破(预)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上诉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宜昌欣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现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故原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82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