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道英与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英,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451号原告:郑道英,女,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周涛,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人,其他不祥。原告郑道英诉被告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明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计刚、人民陪审员陈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涛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道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9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99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原告郑道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转帐凭证,证明被告问我借款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被告周涛向原告郑道英借款15万元,后被告周涛陆续还款。于2106年11月3日,被告周涛共还原告郑道英51000元,尚欠99000元,2106年11月3日,被告周涛向原告郑道英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生意周转向郑道英借到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12月30日还清。周涛,2016、11、3”。后郑道英一直索要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被告周涛借款属实,理应归还。原告郑道英请求被告周涛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道英借款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耿明军审 判 员 计 刚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书兰附录: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