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利法、郭吕金等与台州市鸿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台州市鸿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270号原告:严利法,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郭吕金,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李克明,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陈永金,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尤足兴,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陈学贵,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葛宇剑,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绪聪,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鸿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桃渚镇南港村。法定代表人:陈学利,总经理。原告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与被告台州市鸿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严利法、郭吕金、李克明、陈永金、尤足兴、陈学贵、葛宇剑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微信公众号“”